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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查处一起网店发布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转载 枞阳网2021/02/22 15:37:1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章洋 247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在枞阳县从事网店经营的唐某春节期间有点郁闷,因自己疏忽大意,将化妆品纳爱斯健爽白牙膏包装上不再使用的“脱敏”字样一直在网页上宣传,被消费者投诉。她不仅赔偿投诉人损失100元,还因发布违法广告收到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罚单。

  “我在xx淘宝店购买了1盒纳爱斯健爽白牙膏,网页上‘脱敏’字样涉嫌虚假宣传,请求调查处理。”去年12月23日,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一份投诉。执法人员随即点进投诉人提供的网页,果然发现网页上有“脱敏”字样的宣传语。为固定证据,执法人员按程序截图保存了网页。

  去年12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终于找到唐某的网店经营处。走进一看,只见该网店经营面积约10㎡,为唐某的自住房。现场发现投诉人所指的纳爱斯健爽白牙膏28盒,但并未发现牙膏的外包装上有“脱敏”字样。执法人员要求唐某打开投诉人提供的网页,也无“脱敏”字样。于是,执法人员拿出此前的网页截图。见状,唐某承认其与投诉人未达成和解协议,并于12月28日删除了网页上的“脱敏”字样。

  进一步调查得悉,以前纳爱斯健爽白牙膏包装上有“脱敏”字样,唐某就将其上传到自己的淘宝网店网页上用于宣传。2019年7月,该牙膏的新包装上删除了“脱敏”字样,但唐某疏忽大意,一直未删除淘宝店网页上的“脱敏”宣传字样。网络数据显示,去年10月10日至12月22日,唐某销售此种牙膏44盒,经营额为1188.64元。案发时,淘宝网没有收取唐某发布“脱敏”广告的费用,唐某也无法计算出制作广告的人工和水电等广告费用。

  执法机关认为,唐某发布“脱敏”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唐某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执法机关决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唐某罚款2000元的减轻处罚。后经该局调解,唐某赔偿投诉人100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把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进行监管,并规定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凡是遇到类似宣传表述的商品,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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