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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本县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报对象
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2020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海关管理企业。
二、年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请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 ,按要求报送2020年度年报,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网址:http://ah.gsxt.gov.cn/index.html)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也可以向所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报。
四、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申请移出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五、注意事项
(一)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二)未报送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报进行补报,并及时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三)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1年1月22日